既有案例

案例1. 「未使用破壞臭氧層物質」產品之驗證

  為配合蒙特婁議定書之執行,美國稅務局(Internal Revenue Service)特於其Regulation Codes 52.4681, 4682-3(g)(2) 中,公告對輸入美國境內之產品施以「破壞臭氧層物質消費稅」。凡製造過程中使用或本身含有ODC之產品,均需付稅。此處之ODC指蒙特婁議定書中規定屬於第一類(Class I)之破壞臭氧層物質,包括十五種CFC,三種海龍(Halon),三氯乙烷及四氯化碳。由於每種ODC破壞臭氧層之潛勢(Ozone Depletion Potential)為定值,因此依據不同之ODC,稅金之計算大致可用下列公式說明:
稅金=基本稅率×ODP×ODC用量(磅)
2005年稅率如下表(美元/磅)


ODC

CFC
-11

CFC
-12

CFC
-113

CFC
-114

CFC
-115

Halon
-1211

Halon
-1301

Halon
-2402

U$

9.85

9.85

7.88

9.85

5.91

29.55

98.50

59.10

ODC

Carbon Tetra- chloride

Methyl chloroform

CFC-13

CFC -111

CFC -112

CFC -211~217

U$

10.835

0.985

9.85

9.85

9.85

9.85

美國ODC消費稅的課徵對象包括:

  1. 製造商使用或出售ODC。
  2. 進口商使用或出售ODC。
  3. 除製造商及進口商之外的廠商在每年1月1日擁有之ODC庫存,但稅率較低。
  4. 進口商使用或出售以製造ODC之進口產品。

 

美國IRS要求之資料及證明文件


須詳細描述的資料項目

證明文件

1.取代技術及設備

發貨單(須有機械裝置的價格、型式點、購買日期)及付款證明

2.產品的製造過程

 

3.其他機械裝置

發貨單及付款證明

4.新技術啟用年月日

 

5.新技術賣方公司名稱、地址及電話號碼

 

6.每一項減少ODC用量的產品及型號,分別提供
-已進行廣泛測試的證明
-清洗該產品所使用之溶劑
-水系清洗系統
-清洗系統所使用之機械裝置

 

 

型式和購買及付款證明

7.我國廢除ODC的政策

 

如果針對上表進一步檢視,可以發現有幾項模糊點:

  1. 對「產品」的定義沒有說明清楚

      在ODC消費稅規定Reg. 52.4682-3(d)(4)中,有謂「產品使用ODC之用量,係包括製造該產品之任何零組件時所使用之ODC量」。因此,組合性產品(如電腦、監視器等)之出口廠商,其應提出之證明文件,應不僅限於其本廠,而應擴大到可能使用ODC之零組件供應商(如PC板、電子元件等)。此外,供應商之證明文件需否追溯也未說明。

  2. 取代技術及設備之說明及目前使用之溶劑或清洗方式之證明,並不能保證該廠自1991年起即未使用ODC,而廠商自提之具結保證書如不獲接受,則勢必需要公正的第三者來做證明。
      因此本會與美國Scientific Certification Systems(SCS)公司簽定合約,由SCS技術轉移並授權本會進行第三者驗證服務,並與美國稅務局協定可被其接受之驗證模式。迄今為止,本會已陸續完成近50廠次之驗證,為廠商節省下可觀之稅賦。

 

案例2. 「使用回收農業資材」、「省電」、「回收比例」驗證

  相較於以上「未使用破壞臭氧層物質」之案例,「使用回收農業資材」、「省電」及「回收比例」等類型之環保訴求,在驗證時簡單許多。以「省電」為例,產品之省電性可以(1)與市面上同型產品之平均值比較,或(2)與該公司原有之同型產品比較。因此只要有標準之測試方法與測試單位,便可進行「省電性」之量測;以「回收比例」為例,需驗證之內容含進出貨紀錄、製造程序及品管系統;以「使用回收農業資材」為例,需驗證之內容含原料產地之確認、製造程序、進出貨紀錄及品管系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