既有案例
案例1. 「未使用破壞臭氧層物質」產品之驗證
為配合蒙特婁議定書之執行,美國稅務局(Internal Revenue Service)特於其Regulation Codes 52.4681, 4682-3(g)(2) 中,公告對輸入美國境內之產品施以「破壞臭氧層物質消費稅」。凡製造過程中使用或本身含有ODC之產品,均需付稅。此處之ODC指蒙特婁議定書中規定屬於第一類(Class I)之破壞臭氧層物質,包括十五種CFC,三種海龍(Halon),三氯乙烷及四氯化碳。由於每種ODC破壞臭氧層之潛勢(Ozone Depletion Potential)為定值,因此依據不同之ODC,稅金之計算大致可用下列公式說明:
稅金=基本稅率×ODP×ODC用量(磅)
2005年稅率如下表(美元/磅)
ODC |
CFC |
CFC |
CFC |
CFC |
CFC |
Halon |
Halon |
Halon |
|||
U$ |
9.85 |
9.85 |
7.88 |
9.85 |
5.91 |
29.55 |
98.50 |
59.10 |
|||
ODC |
Carbon Tetra- chloride |
Methyl chloroform |
CFC-13 |
CFC -111 |
CFC -112 |
CFC -211~217 |
|||||
U$ |
10.835 |
0.985 |
9.85 |
9.85 |
9.85 |
9.85 |
|||||
美國ODC消費稅的課徵對象包括:
美國IRS要求之資料及證明文件
須詳細描述的資料項目 |
證明文件 |
1.取代技術及設備 |
發貨單(須有機械裝置的價格、型式點、購買日期)及付款證明 |
2.產品的製造過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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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其他機械裝置 |
發貨單及付款證明 |
4.新技術啟用年月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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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新技術賣方公司名稱、地址及電話號碼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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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每一項減少ODC用量的產品及型號,分別提供 |
型式和購買及付款證明 |
7.我國廢除ODC的政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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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針對上表進一步檢視,可以發現有幾項模糊點:
在ODC消費稅規定Reg. 52.4682-3(d)(4)中,有謂「產品使用ODC之用量,係包括製造該產品之任何零組件時所使用之ODC量」。因此,組合性產品(如電腦、監視器等)之出口廠商,其應提出之證明文件,應不僅限於其本廠,而應擴大到可能使用ODC之零組件供應商(如PC板、電子元件等)。此外,供應商之證明文件需否追溯也未說明。
案例2. 「使用回收農業資材」、「省電」、「回收比例」驗證
相較於以上「未使用破壞臭氧層物質」之案例,「使用回收農業資材」、「省電」及「回收比例」等類型之環保訴求,在驗證時簡單許多。以「省電」為例,產品之省電性可以(1)與市面上同型產品之平均值比較,或(2)與該公司原有之同型產品比較。因此只要有標準之測試方法與測試單位,便可進行「省電性」之量測;以「回收比例」為例,需驗證之內容含進出貨紀錄、製造程序及品管系統;以「使用回收農業資材」為例,需驗證之內容含原料產地之確認、製造程序、進出貨紀錄及品管系統。